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效力】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条文注释

  本条是对管理规约的内容和法律效力的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管理规约的主要内容。管理规约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如业主使用其自有物业和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以及相关场地的约定;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使用的有关规程;业主对自有物业进行装饰装修时应当遵守的规则;等等。

  (2)业主的共同利益。如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保护;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获得收益的分配;对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维护;等等。

  (3)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如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设计用途;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不得随意停放车辆和鸣放喇叭;等等。

  (4)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业主不履行管理规约义务要承担民事责任,其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为主要的承担责任方式。在违约责任中还要明确解决争议的办法,如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调解和处理等,业主不服调解和处理的,可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第二款规定了管理规约的法律效力。由于管理规约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签字承诺,因此,管理规约的效力范围当然涉及全体业主。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