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所作决定的限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条文注释

  为了充分发挥对于物业管理中基层人民政府的作用,修改决定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能,这是因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更容易了解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及时地作出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街道办事处作为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它的行为,只能以城市人民政府的名义作出。

  关联法规

  《业主大会规程》第3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