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由两层含义:(1)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化公司。这里的专项服务业务,是指保安、保洁、绿化、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等服务业务;专业服务企业,是指专门为客户提供某项服务业务的专业化公司。例如保洁公司、保安服务公司、设备维修公司、绿化公司等。在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之后,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仍然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服务企业之间,属于委托服务合同关系。委托服务合同的内容不得与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相抵触。专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是,专业服务企业在履行委托服务合同时,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企业就专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向业主负责。(2)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把整体服务业务委托给他人。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21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