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发布部门
正文
第三十三条 【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关联法规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
《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物业管理师资格认定考试办法》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全国客服热线:400-666-0996。
热门知识推荐
手机查看
热门城市:
热门区县:
专业找律师:
热搜标签:
法律快车版权所有 2005-2024 粤ICP备18072297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3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