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特约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条文注释

  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是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物业服务的对象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由于每个业主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情况各异,在有着全体业主均有的共同需求之外,单个业主不可避免的会发生不同于他人的特殊需求。例如,业主张先生夫妇均在外企工作,没有时间接送上小学的儿子。于是,张先生自然产生了请人接送小孩的需求。而在张先生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并非每一个业主均有这种需求。因此,这一需求无法通过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解决。如果张先生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接送其小孩的服务,则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就该事项订立协议。

  理解本条规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特约服务属于派生服务的范畴,提供特约服务,并不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2)特约服务事项需由特定的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定;(3)特约服务是一种有偿服务。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3-13条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20条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第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