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安全防范义务及物业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防范义务的规定。

  有两层含义:(1)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的义务。(2)当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负有采取紧急措施、报告和协助救助的义务。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物业保安人员的规定。

  从实际情况来看,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物业保安人员时,往往从专业的保安服务公司聘请。根据《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审批和组建,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组建。保安服务公司在招聘保安人员时,必须经过严格政审,即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录用人员没有前科和劣迹,并统一正规培训,方可上岗。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雇请保安人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雇请保安人员,也可以不雇请保安人员。在实践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企业情况和业主需求,不雇请保安人员,而是由企业员工(如企业安护人员)协助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这与本条规定并不矛盾。

  关联法规

  《消防法》第10、11、14、20-22、32条

  《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试行)》第8章

  《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