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共两款,为物业服务企业规定了两条义务。

  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而不是交还给业主大会。这是因为虽然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但业主大会是通过业主大会会议来行使其职权的,受时间、程序等各方面的限制,要求业主大会为接收物业管理用房和物业资料专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可操作性不强;而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可以很好地履行这一职责。

  本条第二款对退出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交接工作进行了原则规定。按照此规定,退出的物业服务企业与新进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互相配合,以便新进入的物业服务企业尽早了解物业情况,及时进入角色,做好物业服务的衔接,避免因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更替给业主造成损失。同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两家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91、9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