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定义】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当事人及其相关权利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不能取得拆迁人的资格。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不包括房屋的使用人。在拆迁活动中,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代价而取得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权利。因此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拆迁人的基本义务对应着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也就是说,得到补偿安置是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这里的补偿安置,是指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即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一定价值量的货币或者房屋作为拆迁其房屋的补偿。被拆迁人的基本义务是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一般而言,拆迁包括搬迁和拆除两道程序,搬迁是拆除的前提。其中,搬迁是被拆迁人的行为,拆除是由拆迁人来组织的。由于被拆迁人是以失去被拆迁房屋为代价而取得拆迁人的补偿安置的,因此,被拆迁人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得到补偿安置以后,应当履行按期搬迁的义务,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关联法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4条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