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拆迁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的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实施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国家一级的城市房屋拆迁主管机构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是负责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地拆迁主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其管理职责是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部门,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等,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对于拆迁中涉及的与自己工作职能有关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于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

  关联法规

  《土地管理法》第5、66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4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具体含义的请示”的答复》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