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联法规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布日期:2011-05-16施行日期:2011-05-16现行有效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5-16
施行日期 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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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六十八条 【业主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法活动的法律责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关联法规
《刑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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