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拆迁期限】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条文注释

  本文是关于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规定。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1)所谓的拆迁范围,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进行房屋拆迁的地域范围。拆迁人既不能擅自扩大拆迁范围,也不能擅自缩小拆迁范围。(2)所谓的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准备实施房屋拆迁的起止日期。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争取早日让被拆迁人得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防止拆迁期限过长,以至于被拆迁人在外面过渡周期太长或者长期得不到补偿安置,直接影响被拆迁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因此,拆迁人应当按照确定的拆迁期限,努力按时完成房屋拆迁工作。

  对于因无法预料和克服的原因,确实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政府应当准许拆迁人办理延长拆迁期限的手续。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拆迁人的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决定是否延期拆迁。对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逾期不予答复的,拆迁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关联法规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