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规定。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经过平等协商,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2)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进行了产权调换的房屋的面积和地点;(3)搬迁期限;(4)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对于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可能只有货币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及其搬迁期限,而不包括其他安置用房与搬迁过渡等内容。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其与拆迁人订立的拆迁补偿协议中就可能主要是安置用房的面积与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除此之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还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具体内容。涉及租赁房屋的拆迁,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关于拆迁补偿安置的三方协议。涉及三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与仅有两方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就是增加了对房屋承租人的内容。

  关联法规

  《民法通则》第1-8条

  《合同法》第9-129条

  《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1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