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达成协议后拒绝搬迁的处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条文注释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对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有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却由于种种原因拒绝搬迁,致使拆迁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此时,为了早日完成拆迁活动,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获得救济:第一,拆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既可以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纠纷的解决方式条款中明确约定采用仲裁,也可以事后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第二,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第三,在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如果在诉讼中,拆迁人由于情况紧急,认为不及时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房屋实行拆迁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时,可以依法在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关联法规

  《仲裁法》第26-28条

  《民事诉讼法》第97-99、217、26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