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基础测绘规划和组织实施的规定。

  一、本条第一款对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程序和组织实施做了规定。

  基础测绘需要长期不断地进行,不能重复实施,应当依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长期需要统筹实施,需要有全局性的长远计划,并落实责任。基础测绘规划就是指这样的基础测绘中长期发展计划,是对测绘事业在一定时期内发展目标的确定,本条规定旨在加强对基础测绘的规划管理。

  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即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需求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计划征求发展与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本条规定全国基础测绘规划的组织实施机关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后,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基础测绘项目管理,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承担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对基础测绘质量实施监督等。

  二、本条第二款对地方基础测绘规划的编制程序和组织实施做了规定。

  地方基础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需求提出建议,由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和上一级的基础测绘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征求本级政府发展与改革和财政部门的意见,进行综合平衡,拟订本级基础测绘规划方案,提请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批准的基础测绘规划要报上一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规定地方基础测绘规划的组织实施机关是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需要说明的是基础测绘特别是省级和市县级基础测绘不能完全代替其他部门的测绘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工作特点和需要,在基础地理信息的基础上添加专业信息,如地籍、房产、管线、道路交通、环保污染动态信息等,以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对地理信息多样性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