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管理体制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国务院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测绘工作的行政部门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中依法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经授权依法履行测绘行政管理责任的其他机构,简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本条所作出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的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了深化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了我国测绘事业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和加强测绘管理的要求。对测绘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一方面是改革开放的大环境所决定,另一方面也是测绘事业发展所决定的。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曾在测绘工作中实行过统一管理与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体制。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部门原来行使的测绘管理职能已经弱化或者取消,所属的测绘队伍逐步与其脱钩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业务,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统一的监督管理已经成为测绘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同时,测绘与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关系密切,为维护国家安全必须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一)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国务院批准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三定"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测绘工作,担负的主要职责是:拟定测绘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依法监督实施。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国界线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全国性或重大测绘项目、重大测绘科技项目。组织建立和管理国家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组织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确定大地测量等级和精度,确定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的系列和基本精度,审核测绘基准数据,依法对采用国际坐标系统和建立相对独立坐标系统进行审批。组织编制全国基础测绘规划,配合计划部门编制全国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全国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测绘资质管理办法,依法审定测绘单位甲级资质。组织拟订测绘执业资格管理办法,依法管理测绘执业资格。依法审批对外提供测绘成果和外国组织、个人来华测绘。依法管理测绘成果汇交工作,依法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组织指导基础地理信息社会化服务。与外交部共同编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的国界线标准样图。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并根据授权发布。指导监督各类测绘成果的管理和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制定地籍测绘的规划,管理审定地籍测绘资质,确认地籍测绘成果。依法管理地图编制工作,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管理并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依法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依法查处全国性或重大的测绘违法案件,负责有关行政复议。监督管理国家测绘事业费、专项资金。组织对外测绘合作交流。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其中,测绘法对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依法负责审批除大城市和国家重大工程项目以外的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按照分级管理基础测绘的原则,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本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依法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依法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工作。依法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示,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审批本行政区域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拆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根据测绘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定"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测绘法对其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规定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基础测绘的原则,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会同本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本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籍测绘。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质管理工作,承担对测绘资质申请的初审、转报、日常监督检查等职责。依法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市场。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提出立项意见。管理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成果的提供和使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质量。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依法查处测绘违法行为。

  二、本条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的规定。

  本条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是指本级人民政府对该部门的职责规定中明确有测绘工作的职责,如果没有明确的测绘工作职责,则不能说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测绘工作具有基础性和服务领域的广泛性,在对测绘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还应当发挥有关部门的作用,得到有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

  三、本条作出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的规定。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是全军管理测绘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是指具有军事内容或者为军队作战、训练、军事工程、战场准备等实施的测绘工作的总称。军事测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测绘法没有规定军事测绘的具体内容,而是在第五十四条规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测绘法根据军事测绘的特殊情况,对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管理作出了特别规定:“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

  编制军事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海洋测绘是以海洋为对象的测绘活动的总称。海洋测绘是一项广泛应用于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测绘工作。建国以来,军事部门、交通部门、海洋部门、测绘部门、地矿部门和能源部门等都开展了各种不同用途的海洋测绘工作,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海洋测绘工作属于全国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属于全国基础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海洋基础测绘具有特殊性,测绘法在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的原则下,对海洋基础测绘的管理作出特别规定,即“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