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资质证书持证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基本准则和测绘项目发包承包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在测绘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不得超越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所谓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一是超越等级,即低等级的资质单位承揽需要较高等级资质单位才能承揽的测绘业务,二是测绘单位承揽资质证书没有载明的测绘业务。不同的测绘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的状况、生产能力和管理水平不一,其所能承担的测绘业务能力有高低之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不同的测绘单位许可不同的业务范围及相应等级的资质,必须明确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

  二、本条作出了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就是借用他人的测绘资质从事测绘活动。这种现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为了承揽测绘项目,借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的资质证书或者用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名义承揽测绘项目;二是有些单位取得了测绘资质证书,但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达不到所要承揽的测绘项目的要求,借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证书或名义。这些做法实际上是未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而从事测绘活动,是一种欺骗行为,必须坚决禁止,依法严肃查处。

  三、本条作出了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规定。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是出借测绘资质的违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将资质证书出借给低资质等级或者不具有资质条件的测绘单位使用,也有些单位用假“合作"、“联营"、“挂靠"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业务。这些做法扰乱了测绘市场秩序,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甚至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必须坚决予以禁止,对出借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及借用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都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条作出了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规定。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测绘活动,所以发包方在发包测绘项目时应当依法查验承包单位的测绘资质,不得将测绘项目交给未经测绘资质审查的单位或者资质等级不符合测绘项目要求的单位承包。实践表明,无证测绘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测绘,不少测绘项目发包方是明知的,因“关系"工程违规发包。这种行为的结果,往往由于承揽方缺乏相应的资质条件而致使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甚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明令禁止。如某县矿山测量中,矿主为省钱雇佣一些冒牌的测量人员用简陋的仪器进行矿井定向,导致矿井塌陷,造成人员伤亡。

  五、本条作出了测绘项目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规定。

  本条的这项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一方以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的精神而制定的。所谓“迫使",是指测绘项目发包方不正确地利用自己所处的项目发包优势地位,以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对方测绘单位产生恐惧而与之订立合同。因迫使而订立的合同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而使他人产生恐惧。如果测绘项目发包方所进行的将要造成的损害的威胁是根本不存在的、没有任何根据的,或者受迫使的测绘单位根本不相信的,不构成迫使。另一种情况是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实施不法行为,直接给测绘单位造成人为的损害和财产的损害,而迫使测绘单位签订合同。因迫使而订立合同要具有如下构成要件:

  1.迫使人具有迫使的故意。即迫使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对受迫使方从心理上造成恐惧而故意为之的心理状态,并且迫使方希望通过迫使行为使受迫使方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迫使方的意愿一致。

  2.迫使方必须实施了迫使行为。

  3.迫使行为必须是非法的。迫使人的迫使行为是给对方施加一种强制和威胁,但这种威胁必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4.必须要有受迫使方因迫使行为而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与迫使方订立合同。如果受迫使方虽受到了对方的迫使行为但不为之所动,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或者订立合同不是由于对方的迫使,则不构成迫使。当前我国的经营性测绘活动被迫压价竞争现象比较普遍,测绘收费平均压到了国家指导价的50%—70%,有的只达到了30%。由于价格过低,必然会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对后续的各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质量隐患。因此,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必须禁止。

  六、本条作出了测绘单位不得将承包的测绘项目转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所谓测绘项目转包是指承包方将所承揽的测绘项目全部转给他人完成,或者将测绘项目的主体工作或大部分工作转包给他人完成。测绘合同的签订是测绘项目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能力的信任,承包单位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的主要工作。这里的主要工作一般是指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起决定性作用的或者工作量最大的工作。但是,目前有些单位和个人不顾发包单位的权益,将测绘项目层层转包,从中牟取暴利,使测绘成果质量难以得到保障;有些单位和个人与测绘项目发包方搞私下交易,暗中回扣,严重扰乱测绘市场秩序,败坏社会风气。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测绘单位不得将其承揽测绘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者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