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行政区域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了方便行政管理而依据政治、经济、文化及民族状况,并综合考虑历史传统、人口分布、地理环境和国防需要等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对地方政权所辖行政区域的划分并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进行管理的区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省级行政区域之间、县级行政区域之间的具体划分,是用行政区域界线来表示的,因此行政区域界线就是指行政区域之间的分界线。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对于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除行政管理盲区、防止行政区域争议、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明确划定行政区域界线,离不开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根据宪法,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这里的有关规定既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行政法规,也包括国务院有关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勘界原则,以及对具体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调处意见等。为了搞好我国的行政区域界线勘测工作,1989年国务院专门对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国家土地管理局等十一个部门《关于勘定行政区域界线试点工作的请示》作了批示。1989年和1990年,民政部、国家测绘局、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了《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试行)》和《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程(试行)》。1995年,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勘定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工作,同时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任组长,由民政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测绘局、国家土地局等九部门领导参加的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工作。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抓紧做好勘界工作维护边界地区稳定的通知》。经过有关方面5年的努力,到2001年底,全国共勘定省级行政区域界线68条、长6.24万公里,县级行政区域界线6379条、长41.7万公里,基本完成了全国省、县两级行政区域界线勘定任务,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工作也由大量的、集中开展时期,转入了配合行政区域界线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时期。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稳定,2002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中,下列情况应进行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因建设、开发等原因需要移动或者增设界桩的,行政区域界线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协商一致,共同测绘,增补档案资料;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应当维持原貌。因自然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标志物发生变化的,应当组织修测,确定新的标志物;经批准变更行政区域界线的,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勘界测绘技术规范进行测绘,埋设界桩,签订协议书。我国海洋行政区域勘界工作也在逐步开展。本条对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工作,保证行政区域界线科学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要内容是:界桩的埋设和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基本原则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各市县)之间签署的协议书,并且已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进行;没有经过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即尚未正式划定过边界线,但已形成传统习惯边界线的,按照传统习惯边界线进行,双方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进行。随着勘界工作的全面完成,按照传统习惯边界线进行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将被已经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所取代,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进行的轨道。

  二、本条作出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的规定。

  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是指根据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附图及勘界有关成果,按照一定的编绘方式编制的反映各级行政区域界线画法的地图。勘定行政区域界线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意志,民政部是国务院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的部门,国家测绘局是行政区域界线测绘的主管部门,因此,本条规定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的拟订工作,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共同负责。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在拟订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时,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各市县)之间签署的边界协议书进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由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拟定后还要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公布。批准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划分,是宪法赋予国务院的职责,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效力。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后要将其予以公布,使公众都能知晓和遵守。各种公开出版、发行、登载、展示的地图绘制我国行政区域界线都要依据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进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可以由国务院公布,也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和国家测绘局发布,凡未经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标准画法图都不具法定效力。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由民政部、国家测绘局拟定的1∶1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集》和1∶400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已正式出版。对地图上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国家历来都很重视。1964年,国务院就在关于我国地图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画法问题的批复中作出了规定,对有争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界线,采用习惯画法和双方意见接近的实测线画法。198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测绘局修订的《我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中重申对有争议的行政区域界线采用“权宜画法"。1995年,国务院令第1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界线划分有争议的,按照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发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图绘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