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籍测绘管理的规定。

  一、本条作出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国地籍测绘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的规定。

  本条明确了地籍测绘规划的编制部门。全国地籍测绘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区域地籍测绘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而地籍测绘是地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国家测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籍测绘规划要在认真分析地籍管理工作对地籍测绘的需求、地籍测绘的现状、地籍测绘技术发展趋势、紧密配合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的基础上,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编制地籍测绘规划应当注意与同级基础测绘规划衔接。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土地作为一种不可再生不动产资源越来越受到重视。198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我国实行了城乡土地统一管理的体制,重新确立了我国的地籍管理制度。2001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对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从而也对地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籍测绘直接服务于地籍管理和其他土地管理工作,也可以为税收、城市规划、房屋管理等国民经济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服务。地籍测绘成果主要包括地籍数据集、地籍簿册和地籍图。

  二、本条作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的规定。根据本条和国家测绘局“三定"的规定,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籍测绘的组织管理可以概括为以下内容:1?制定地籍测绘规划;2?对地籍测绘资质进行审查,把好地籍测绘市场准入关;3?制定地籍测绘的技术标准;4?对地籍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管理地籍测绘时,应当与同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协作,相互支持,以保证地籍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活动日益活跃,土地市场已初步形成,随之形成了地籍测绘市场。目前在地籍测绘市场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有的单位不具备地籍测绘资质擅自承揽地籍测绘项目,有的单位测制的地籍测绘成果达不到技术标准;有的单位不执行国家统一的地籍测绘技术规范,擅自降低精度、等级要求;有的测绘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地籍测绘项目等。所有这些不但影响了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损害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而且增加了土地交易风险和交易成本。为了克服地籍测绘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保证地籍测绘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地籍测绘质量,保证土地交易安全,避免土地界限纠纷,必须依法加强地籍测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