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测绘。

  【释义】

  本条是关于权属界址线测绘的规定。

  所谓权属,是指所有权和使用权。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即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对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而明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首先要对权属界址线进行测绘,这是确权的基础。

  根据我国《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海域使用法》等法律的规定,土地、房屋等确权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因此,权属界址线的测绘也必须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确权为依据进行。只有对权属界址线进行认真测量,并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地面上其他附着物,有关部门才能依法予以确权、发放相关证书。界址点是权属界址线走向的转折点,两个相邻转折点之间的连线是界址线。将各转折点都连接起来,就形成了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在确认权属时,一般是先确认界址点,然后确认界址线大体的走向,并对每一块土地的权属界址线都进行测量,所以本条规定测量土地等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进行。根据本条的规定,如果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因分割、合并或受自然因素影响等原因,其权属界址线、界址点发生变化时,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不动产管理要求权属界址点、界址线等相关的资料必须及时更新,保持现势性,才能保证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等不动产流转的安全、方便。需要指出的是,从事测量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和地面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的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从事此项工作的测绘专业技术人员也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本条关于权属界址线测绘的规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有利于保护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了明确的界址线、界址点,所有者或使用者可以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对于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请求有关方面追究其责任;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我国的不动产权属管理制度,有利于国家征收土地税、房产税,监督土地的合理利用等工作的开展;第三,有利于依法解决土地房屋等权属纠纷,有了明确的权属界址线,一旦发生权属纠纷,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在处理时就有可能更加及时、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