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

  (四)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六)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有关保护测量标志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必须持有测绘作业证件,并保证测量标志的完好”。测量标志是国家的一种基础性设施和宝贵财富,它是各部门、各地方的测绘单位在测量时建立和测量后留存在地面和地下的各种标志与建筑物,是广大测绘人员长期艰苦奋战付出巨大代价所得到的重要成果。因此本法对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单设一章作出具体规定。

  二、对违反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行为,本条以列举的方式作了规定,包括以下六种:

  1.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行为。永久性测量标志一经建立,将长期发挥作用,一旦遭到损毁或移动将造成严重损失和后果。一般恢复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要付出建造时几倍的工作量,高等级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一旦破坏将很难恢复,直接影响国家的建设。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地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效能。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挪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地理位置或高程。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测量标志,都属于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都要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2.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行为。建设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在测定的位置上占用一定的土地,任何人、任何单位都应以国家建设为重,为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提供方便,更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3.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行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是指为了保障测量标志的安全及其使用效能,防止人为破坏和减少自然的侵蚀,依法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周围划定的,禁止进行某种活动的区域。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一般包括采矿、取土、挖沙、采石、爆破、射击以及其他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4.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行为。主要包括在两个相邻的测量标志之间建造建筑物,使测量标志之间不能通视;在有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妨碍测量标志的使用效能等违法行为。

  5.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行为。由于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按照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报批,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拆迁。否则,就属于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6.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毁损的行为。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是保证测量标志完好无损的一个先决条件,否则,就会对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毁损。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主要是测绘人员。

  三、根据本条规定,追究违法行为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形式。

  1.行政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方式。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两种。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权限对违法行为人提出责令改正的要求。本条规定的罚款是一种并罚的行政处罚措施,即它在本条中不能单独使用,而是由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等具体情况,在作出警告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给予罚款的处罚,这种处罚可以处,也可以不处。本条规定的具体罚款数额是五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由有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对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条未对行政处分的种类作出规定,可由行政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造成危害程度的大小等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行政处分决定。

  2.民事法律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凡是实施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主要指测绘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是赔偿损失。按照本条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第一,有违反保护测量标志规定的行为;第二,给有关单位造成了损失;第三,违反保护测量标志规定的行为同有关单位的损失之间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即有关单位的损失是由违反保护测量标志规定的行为造成的。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没有违反保护测量标志的规定,或者虽有这一条件,但并未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损失应当坚持完全赔偿的原则,凡属因承担民事责任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都应当赔偿。

  3.刑事法律责任。实施本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涉及的刑法主要罪名是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即违法行为人明知是受保护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而故意予以破坏的,才构成犯罪。对故意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