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后,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发布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关系到国家政治、经济和国际地位以及社会安定,涉及到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民族尊严,对于国家安全和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将无法得到保障,测绘单位如果采用了这些不准确的数据将会给正常的测绘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不能任意发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本条所称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长度等位置信息数据和重要属性信息数据。主要包括:1.涉及国家主权、政治主张的地理信息数据;2.国界、国家面积、国家海岸线长度,国家版图重要特征点、地势、地貌分区位置等地理信息数据;3.拟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的地理信息数据;4.经相邻省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并经国务院批复的省级界线长度及行政区域面积,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岸线长度;5.法律法规规定以及需要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重要地理信息数据。

  本条规定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批准、公布的主体和程序。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机构是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但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审核后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