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二)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测绘单位不得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或者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并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等级是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具有的条件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测绘资质管理的办法,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测绘单位进行评定等级。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只能承揽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允许的测绘任务,不能超越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这样规定可以避免一些自身条件达不到测绘任务要求的测绘单位任意承揽测绘任务,以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同时,考虑到目前一些测绘资质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测绘单位为了承揽其资质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经常以其他资质等级符合要求的测绘单位的名义承揽测绘任务,扰乱了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这一款还专门规定了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

  二、本条规定了三种违法行为,测绘单位只要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即测绘单位未按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测绘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只要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即测绘单位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而冒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测绘单位冒用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往往是因为其自身不具有测绘资质或者其测绘资质等级不符合测绘任务的要求,为了能够承揽其测绘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以外的测绘任务,而使用其他具有测绘资质或者测绘资质等级符合测绘任务要求的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这种行为不仅使测绘成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还扰乱了测绘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测绘单位的名誉。因此,测绘单位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3.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本条规定测绘单位不得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同时,还规定测绘单位不得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如果因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允许其他测绘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也会扰乱测绘市场秩序,也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三、对实施了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按照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行为之一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处以下列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1.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以及所取得的测绘成果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该处罚的相对人,是在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过程中,取得违法所得或者测绘成果的当事人。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没有取得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2.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强制对以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违法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3.责令停业整顿。即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测绘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业务活动,予以整顿。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对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是否处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4.降低资质等级。即对实施了本法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按照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对构成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测绘单位给予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罚款处罚的同时决定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处以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对违法测绘单位并处责令停业整顿还是降低测绘资质等级的处罚,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5.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即由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对实施了本法规定的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测绘单位吊销其测绘资质证书,使其不能再从事测绘活动。这是对测绘单位的最严厉的处罚,因此本法规定只有违法情节严重的测绘单位,才适用这一处罚。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实施符合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屡教不改,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