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反测绘项目承发包管理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测绘项目实行承发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这一条明确了测绘项目发包与承包的规范。为了保证测绘成果的质量,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应当首先了解承包项目的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只有测绘单位的资质等级符合测绘项目的要求,发包方才可以将测绘项目发包给测绘单位承担。同时,这一条还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方不得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其直接后果就是测绘单位以牺牲测绘成果质量为代价粗制滥造,使测绘成果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也会给后续的建设项目带来严重的隐患。

  二、按照本条的规定,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只要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之一,就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为:罚款。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强制对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测绘单位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根据本条规定,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测绘活动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行为,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纠正其违法行为,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根据本条规定,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按照本条规定,发包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例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按照本条规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即监察机关或者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举的两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等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