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之所以作这样规定,主要是因军事测绘的特殊性决定的。所谓军事测绘,是指有关军事作战、训练、战略准备和军事工程等具有军事内容的测绘活动。由此,军事测绘与一般的测绘活动不同,它是为国防建设服务,是军事活动的重要保障,是现代战争实施远程打击的手段,测绘工作特别是军事测绘涉及国家秘密、关系国家主权与安全、民族安危。

  二、军事测绘具有特殊性,军事测绘管理办法需要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应当根据测绘法的原则来规定,测绘法规定的原则应当是指测绘法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等以及本法有关涉及军事测绘或军事测绘主管部门职责的一些规定。根据本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部门的测绘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绘工作;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规划,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编制海洋基础测绘规划;对一些测绘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如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本法还规定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对国家设立和采用的全国统一的大地基准、高程基准、深度基准和重力基准,其数据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与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会商全,报国务院批准。同时也规定了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三、军事测绘管理办法一方面应当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另一方面军事测绘的特殊性决定了对军事测绘如何管理,属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我国国防法、立法法都已明确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因此在本法附则中规定:“军事测绘管理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