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条所称违反本法规定,是指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执业资格是我国目前对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的一种普遍的从业准入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术和素质等能力。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表明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术和素质,能够胜任测绘任务的要求。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取得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二、按照本条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首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测绘活动,并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一)行政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没收违法所得。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将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该处罚的相对人,是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取得所得的行为人。对没有违法所得的违法行为人,不适用该处罚措施。

  2.罚款。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强制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行为的行为人交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行政处罚。根据本条的规定,罚款不是必须实施的行政处罚,可以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是否对违法行为人并处罚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而定。本条规定的罚款幅度为违法行为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的二倍以下,具体数额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二)民事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行为人因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造成损失的,本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给他人的正常活动造成了实际损失;

  2.违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与其不正当行为有因果关系;

  3.符合有关法律应当给予赔偿的情形。

  损害赔偿责任可以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调解的方式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受害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违法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