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测绘法是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的,生效日期是2002年12月1日,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留出一段时间为实施本法作必要的准备工作,一方面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这部法律,使他们了解这部法律;另一方面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掌握这部法律,为实施测绘法作必要的准备。

  二、原测绘法是1992年12月28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总结原测绘法实施的实践经验,针对我国测绘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应加强测绘管理,促进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需要,国务院于2002年6月向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草案)》的议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2次会议的审议,测绘法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8月29日修订通过。随着修订后的测绘法于2002年12月1日起的施行,原测绘法同时自行废止。

  三、在修订后的测绘法生效以前即2002年12月1日以前,仍将适用原测绘法,也就是说,本法对其施行前发生的事实和行为不发生效力,这些事实和行为只有在本法施行后仍然存续的才适用本法规定,这一原则即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