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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释义

  • 建筑法释义:第十条 现行有效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释义】本条是关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五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九条 现行有效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释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五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释义】本条是关于在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采取紧急的措施和向有关部门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七条 现行有效

    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活动的规定。一、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建筑法释义:第八条 现行有效

    第八条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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