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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释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方自愿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主体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是农村中以血缘和婚姻关系为基础组成的农村最基层的社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释义」本条是关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释义】本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承包本集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三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释义】本条是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规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继承的问题,首先应当明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释义】本条是关于承包方应承担义务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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