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物权法释义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高级搜索

物权法释义

  • 物权法释义:第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十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8平等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的规定。●条文解读本章在前条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错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四条 现行有效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的原则规定。●立法背景平等保护物权在传统民法并不作为单独的一项原则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依法应当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何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条文解读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立法背景在立法过程中,对物权法定原则曾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物权法定作为一条原则是对的,但如果法律没有规定的就不具有物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收费问题的规定。●立法背景立法机关在物权法立法征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物权法释义:第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分类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