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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释义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4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申报债权的特别规定。委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2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二条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释义】本条是关于重整期间的规定。重整期间在一些国家称为重整保护期,其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债权人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及其财产采取诉讼或者其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4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5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程序中因票据关系而产生的债权的规定。票据是发票人依据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3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三条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5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经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前两款规定的裁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4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四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人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的规定。由于管理人未必精通企业的营业事务,需要有相应的经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6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6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5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五条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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