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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释义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0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释义】本条是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是指负责主持和召集债权人会议的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1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9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一)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二)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三)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四)借款;(五)设定财产担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1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2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释义】本条是关于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规定。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连带债务人的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0条 现行有效

    第一节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2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53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释义】本条是关于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的规定。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成立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1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审查重整申请和裁定债务人重整的规定。重整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在收到重整申请后,应当对重整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3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释义】本条是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应提前通知的规定。召开债权人会议,是有事项需要讨论和议决,应当给各债权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依照本条规定,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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