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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释义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0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释义】本条是关于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法理论中又称为破产财团或者财团财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7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0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诉讼和仲裁如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8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取回权的一般规定。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1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1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对法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9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送,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32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子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释义】本条是关于破产申请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2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释义】本条是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40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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