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法律法规 > 企业破产法释义
关键词:
发文字号:
发布部门:
高级搜索

企业破产法释义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3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释义】本条是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的规定。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为了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债务人随意处置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有必要由专门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6条 现行有效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应当依法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律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4条 现行有效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7条 现行有效

    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5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8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和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按照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8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6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无效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标志着破产程序的开始,所有债权都必须通过破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29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人辞去职务的限制性规定。为了保证破产程序的连续性,保证管理人处理破产事务的统一性和稳定性,管理人一经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 企业破产法释义:第19条 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和执行程序的效力的规定。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保全措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6-0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6-01

分类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