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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检疫法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办理报检手续时应当向商检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释义】本条是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的资格及其代理报检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考核,许可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释义】本条是关于许可国内外检验机构承担委托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规定。根据我国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依法对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可以对其检验的商品抽查检验。【释义】本条是对经许可的检验机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释义】本条是对按照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的规定。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上世纪80年代初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释义】本条是对商检机构和国家许可的认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释义】本条是对商检机构加施商检标志或者封识的规定。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加施商检标志和封识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监督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释义】本条是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是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监督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释义】本条是对进出口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国家商检部门作出的复验结论不服或者对商检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释义】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依法提起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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