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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释义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法官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其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释义】本条是关于培训成绩及鉴定应当作为任职、晋升依据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法官的培训对于提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条 现行有效

    第十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释义】本条是关于哪些人员不得担任法官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以下两种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是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这里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法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的等级确定的依据的规定。法官的等级分为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共十二级。除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法官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应当给予奖励。对法官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法官进行奖励的规定。本条是原《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的等级编制、评定和晋升办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等级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一条对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由所在法院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十九条的内容,未作修改。法官的考核,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管理权限,根据法官法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三十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条法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一)在审理案件中秉公执法,成绩显著的;(二)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对审判工作有指导作用的;(三)对审判工作提出改革建议被采纳,效果显著的;(四)保护国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应当从法官或者其他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法官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二条对法官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释义】本条是关于法官考核原则的规定。本条是原《法官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内容,未作修改。根据本条的规定,法官考核的原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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