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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释义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6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4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5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5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6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7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释义】本条是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的部门和专家审查制度的规定。一、根据制定规划应当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6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29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47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 城乡规划法释义:第37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1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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