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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八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释义】本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九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九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释义】本条是关于举办民办学校资格的规定。一、社会组织举办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设立条件的规定。一、设立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一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二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二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三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三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四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四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五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五条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释义】本条是关于直接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供材料的规定。本法对申请设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六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 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七条现行有效

    【法条】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释义】本条是关于审批结果发放形式的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3-12-06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3-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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