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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0条 现行有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保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5条 现行有效

    第五条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落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8条 现行有效

    第十八条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市、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1条 现行有效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水环境质量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6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水资源保护工作机构负责监测其所在流域的省界水体的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将监测结果及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流域水资源保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9条 现行有效

    第十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予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12条 现行有效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7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0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释义:第28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八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释义】本条是关于解决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的规定。水环境自然属性的显著特征是流动性和跨行政区域性,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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