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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释义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八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一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一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五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九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释义】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二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有关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六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六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七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七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七十三条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两个以上省、自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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