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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二条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释义】本条是关于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的规定。一、本条是这次修订《水法》新增加的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加强供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减少水的漏失。【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二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清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释义】本条是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保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本级或者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违法或者失职行为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释义】本条是关于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层级监督的规定。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释义】本条是对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的规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水法》过程中,有些委员提出,清洁、卫生的饮用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三条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六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六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或者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不按照水量分配方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宏观调配。全国的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五条使用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供水价格应当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五条调蓄径流和分配水量,应当依据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以流域为单元制定水量分配方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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