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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三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六条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或者限制开采区。在沿海地区开采地下水,应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规定。一、本条是对原《水法》第37条的修订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在水资源短缺的地区,国家鼓励对雨水和微咸水的收集、开发、利用和对海水的利用、淡化。【释义】本条是对开发利用雨水等多种非传统水资源的规定。一、在合理开发地表水、科学利用地下水的同时,积极开发利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三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五十九条 现行有效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五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六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水能丰富的河流,应当有计划地进行多目标梯级开发。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释义】本条是对水能资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二十七条 现行有效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发、利用水运资源。在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通航或者竹木流放的河流上修建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同时修建过鱼、过船、过木设施,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妥善安排施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现行有效

    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 阅读全文>>

    公布日期:2011-05-31发布部门:施行日期:201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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