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重大新兴产业

工程、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徽省重大新兴产业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重大新兴产业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重一创”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重大工程的申报、评审、认定、评估等管理行为,并指导重大工程建设。

  第三条 重大工程是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下简称“重大基地”)的后备力量,是指发展潜力巨大、占据产业链高端、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已经产业化、具有一定发展基础,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能够培育成对本省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四条 积极引导和鼓励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认定的重大工程数量原则上不少于已有重大基地的数量,以推动形成“重大基地—重大工程—重大专项”的“塔式”结构和梯度推进、滚动发展格局,促进“三重一创”建设蓬勃发展。

  第五条 省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指导推进“三重一创”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重大工程申报、评审、调度、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及认定

  第六条 申报条件及遴选标准。申报重大工程需综合考量产业前景、技术先进性及成熟度、承担单位实力、核心产业化项目、市级支持等条件。遴选重大工程时注重项目的落地性、带动性和示范性(见附件2)。

  第七条 申报主体。重大工程采取申报制,各市政府是申报主体,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编制申报材料,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方式。各市通过“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文件及项目基本信息,纸质材料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窗口,并登录“安徽省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填报项目信息。

  第九条 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并依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由其根据申报条件和遴选标准,组织开展初评、现场答辩、实地考察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

  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召开重大工程会商会。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介绍评审和实地考察情况,听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评审报告,提出重大工程建议名单,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社会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公示重大工程建议名单。

  第十一条 审议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报请领导小组审定重大工程名单。

  第三章 建设推进

  第十二条 明确责任。各市政府是重大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成立工作专班,保障重大工程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团队建设、监督考核、协调服务等任务。重大工程所在园区是推进主体,要明确园区领导班子成员作为责任人,具体负责推进建设和跟踪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积极指导推进重大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要素保障。省级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三重一创”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1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对重大工程予以支持。重大工程所在市政府要积极落实本级建设资金。重大工程所在园区要积极落实土地、厂房等建设条件。

  第十四条 对接加速。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大工程所在市要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渠道,加大对重大工程的宣传推介力度。省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创新发展四个支撑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17〕76号)任务分工要求,积极推进重大工程全面对接制度和政策创新体系,省科技创新、制造强省、技工大省建设等政策,按规定积极支持重大工程建设;全面对接金融和资本创新体系,通过路演展示、线上线下衔接等方式,多渠道向各类金融和投资机构推介重大工程,吸引更多风投基金、产业基金和各类金融产品主动进入;全面对接平台和企业创新体系,加强创新能力建设,促进加快发展、迅速壮大;全面对接技术和产业创新体系,加强项目储备,畅通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企业孵化、产业形成渠道。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跟踪调度。建立信息报送和跟踪调度机制。重大工程所在市通过“安徽省重点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概况,书面汇总上报重大工程建设推进有关情况。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召开重大工程建设调度会,收集汇总意见,分析研判态势,会商解决问题,及时回应关切。

  第十六条 督查稽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进展、资金落实、所在地区支持的督查、稽察和审计力度,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督查稽察结果。

  第十七条 定期评估。突出奖惩激励导向,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和“熔断”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研究制定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每年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认定的重大工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对合格及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滚动支持,优秀且符合重大基地条件的,优先支持升级;对不合格的给予警告,2次不合格的,取消认定,不再支持。

  第十八条 追查问责与容错免责。对在重大工程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申请、督查稽察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经查实,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省级支持资金和补助,截留、挪用、转移或侵占奖补资金,擅自改变承诺实施事项等行为的,视情责令限期整改、停止拨付资金、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将涉及企业纳入失信黑名单,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符合《安徽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条例》规定情形的,可依法依规容错免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