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皖知专〔2016〕68号

  各市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精神,现将《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知识产权局

  2016年8月15日

  安徽省专利维权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专利权人主动维权,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5〕6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6〕64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利维权资助应当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资助、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专利维权资助的对象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或具有本省户籍或本省居住证的专利权人、专利独占被许可人(以下统称权利人)。

  第四条 专利维权资助的费用为权利人应对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无效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行政处理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二)司法诉讼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三)专利无效程序已终结并获得胜诉。

  第六条 专利维权发生的费用,在市(县)先行资助的基础上,省予以资助,资助比例各为20%。资助额度国内维权分别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分别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年定期发布申报通知,各市统一受理并上报。

  第八条 对各市上报的资助申请,省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提出建议名单并公示。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