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民福发〔2016〕216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残疾人联合会:

  为落实《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工作要求,着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的基本服务需求,进一步构建适度普惠型老残一体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切实保障好老年人、残疾人权益,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中需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通过政府内部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自行确认的,可以不必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各单位在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请及时向市民政局反馈。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6日

  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实施办法

  为推进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挥各区属地主体责任,保障困境家庭老年人、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探索创建老残一体长期护理保障制度,推动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制定本办法。

  一、服务对象

  本办法所称困境家庭服务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申请,并自愿负担一定自付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低保或低收入家庭以及享受民政部门重残人生活困难补助的残疾人中,年满60周岁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

  (二)根据《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8号)规定,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的失能老年人或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含其重残的独生子女);

  (三)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的失业且无稳定收入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或肢体残疾,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或精神残疾。

  服务对象身份经民政、卫生计生或残联部门确认,通过第三方评估认定具备享受入住机构条件后,由区民政部门安排入住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残障人康复机构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以下简称“福利机构”),其中精神残疾人需安置在专门的福利机构。

  二、补助标准

  本办法实施所需资金,纳入各区财政年度预算统筹保障,并可积极吸引社会慈善、捐赠资金支持。为缓解各区财政资金筹集压力,市财政通过分类定额方式给予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具体参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老服务事业补助区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15〕2069号)规定做好管理和使用,并将逐步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支持,对服务对象和福利机构的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一)低保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200元市级定额补助。

  (二)低收入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三)入住属地养老机构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定额补助。

  (四)除(一)(二)(三)款外的其他残疾人服务对象,给予每人每月400元市级定额补助。

  (五)对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达到一定规模的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的,在规定的康复器材目录范围内按比例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标准为:

  1.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3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40万元。

  2.收住失能老年人和残疾人50名以上的,按照购置康复器材总额6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60万元。

  (六)因服务对象转为非服务对象、出院、死亡及其他原因终止服务合同等情况,导致福利机构月度内提供服务不足15天的,不纳入按月补助统计。

  三、补助方式

  (一)采取“先服务、后结算”的方式。按照各区民政局公布的福利机构面向服务对象的专门收费价格,服务对象足额缴纳费用即可入住福利机构享受基本服务。

  各区民政局按照福利机构的不同类型,与福利机构结算相关政府补贴资金,其中:公办公营机构提供的服务,按照机构运行保障的原渠道统筹保障;公办(建)民营机构提供的服务,按照公办(建)民营协议约定执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选定社会力量兴办机构提供服务的,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二)每年9月底前,各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共同制定下一年度市级定额补助的资金申请,联合上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结合各区工作实际开展情况、对以前年度“多抵少补”等因素对各区申请进行审核,并商市财政局共同编审下一年度市级定额补助资金预算。

  (三)市级定额补助由各区统筹使用,各区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具体政策或实施方案,综合统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四、组织实施

  各区民政部门作为养老和福利行业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区政府支持,牵头统筹属地服务对象需求、管理体制、服务资源、政府财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等情况,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或工作方案。

  各区及其所属街道乡镇公办福利机构,是承担政府供养和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机构、履行政府保障服务需求职能的核心机构。要在区民政部门的牵头组织下,以各区属地为主体进行资金筹集和保障,因地制宜地做好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

  鼓励试点实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的区,在将困境家庭老年人作为直接和优先保障对象的同时,在其入住福利机构时积极创新、先行先试、总结经验,发挥好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与福利机构补助政策各自优势,探索创建老残一体的服务体系,为推动全市福利保障政策“可持续、可推广”和有效衔接摸索路径,切实保障好老年人和残疾人服务权益。

  五、福利机构选取条件

  各区民政局根据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和福利机构协作服务机制,结合福利机构年检或检查情况,统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资源,选定福利机构,承担收住本辖区服务对象职能。福利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民政部门设立许可,能满足失能及高龄服务对象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二)建立符合机构实际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各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配备合理,入院人员档案完整、规范。

  (三)服务安全周到,体现人性化。膳食服务卫生、营养,并能满足失能及高龄老年人或残疾人特殊饮食需求;养老护理员和不能完全自理服务对象配比不得低于1∶4,生活照料服务能够实现24小时值班和程序化护理,做到居室内环境清洁、基本无异味;具备相应医疗资质,做到定期、定时护理和开展康复活动。

  (四)收取服务对象个人的费用,按照各区民政局向社会公布的服务对象专门收费价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各区民政局根据上述条件,将辖区福利机构基本情况和调整变化情况向市民政局报备(附件1);并及时将福利机构名单、服务对象专门收费价格、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向社会公布。

  六、申请与核准程序

  (一)申请。服务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窗口提出入住福利机构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3.《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或《重残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证》原件;

  4.近期2寸免冠照片4张;

  5.残疾人服务对象需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失业且无稳定性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通过政府内部数据库查询能够确认申请人资格的,申请人只需提供《申请表》一式两份,不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的代理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服务对象本人委托书。

  (二)受理与初审。街道(乡镇)受理申请时,应当对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填写《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附件3),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街道(乡镇)应于受理申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反映情况进行初审,并在《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附件4)上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初审不合格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其全部材料。

  (三)审查与公示。各区民政局应于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应在申请人居住地社区(村)进行公示(附件5),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有异议的,街道(乡镇)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材料。

  (四)核准。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各区民政局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并制作告知书(附件6),由街道(乡镇)将告知书转达申请人,服务对象自次月起获得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

  (五)安排入住。根据申请人入住意愿,结合民政、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审核和第三方评估结果,统筹安排入住本区福利机构。同等条件下,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入住。

  (六)备案。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各区民政局、残联汇总上一季度核准结果,填写《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申请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汇总表》(附件7),向市民政局、市残联报备。

  已入住本市定点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老年人及残疾人,可参照以上程序和要求申请办理补助手续,从办法实施之日起享受补贴;在跨区迁移后重新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延续享受补贴。

  (七)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康复器材一次性补贴的,应持相关票据和附件向所在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8),经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部门审核后分报市民政局、市残联,经市残联评估后,市民政局依据评估结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一次性补贴资金。

  七、复审

  各区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集中复审工作,在每年6月15-30日、12月15-30日期间执行,并及时做出复审决定,汇总情况后向市民政局报备。服务对象因出院或死亡等情况终止服务合同的,福利机构应于当月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局报告。

  八、变更与终止

  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对象享受入住福利机构补助条件视为失效,须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

  (一)服务对象自获得入住福利机构条件之日起,6个月内未按规定入住福利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自与福利机构终止服务合同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

  (三)服务对象户口在本市范围内跨区迁移的;

  (四)区民政局认为存在其他情况需要重新办理的。

  九、监督管理

  (一)各区民政局负责本地区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各区财政局负责本地区补助金的资金保障工作。各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人的确认和指导福利机构医疗资源配置等工作。各区残联负责认定残疾人等级和配合审核购置康复器材补贴工作。各区民政、财政、卫生计生、残联要通力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遇到原则问题要及时上报,并联合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监督检查。

  (二)福利机构承担服务保障职能,负责接收安置本区域服务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三)福利机构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属地的区民政局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达标应依法注销许可。

  1.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2.未经区民政局审批,对服务对象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的;

  3.因管理和服务质量不达标、遭到服务对象或其家属投诉3次及以上并被查实的;

  福利机构出现其他违反《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和《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3号)的行为,依照相应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存在虚报、套取、冒领、挪用政府补贴资金行为的,一经查实,及时追回问题资金,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五)服务对象入住福利机构工作统一纳入社会福利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和信息共享。

  十、附则

  (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残联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如有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补助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低保家庭生活不能完全自理老年人入住定点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办法(试行)》(京民福发〔2011〕240号)停止执行;《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贴办法>的通知》(京残发〔2012〕77号)相关政策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审查备案表

  2.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申请表

  3.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4.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表

  5.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公示书

  6.准予补助告知书

  7.北京市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补助核准年季度汇总表

  8.社会福利机构购置康复器材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