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有关单位: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25日第3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9日

  天津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曾在我市或外省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指导区县人力社保局、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负责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的复核工作。

  第四条 各集团总公司、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负责所属企业在岗职工和托管中心人员(以下简称“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资格初审工作,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其他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坚持跨行业不比照,无目录不纳入,超范围不受理,严格审核管理,严禁弄虚作假,切实维护职工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保障基金安全。

  第二章 办理条件

  第六条 参保人员申请提前退休的工种,应在国家原劳动部和有关中央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范围内,且参保人员在企业所从事的工种岗位,已经我市或外省市原劳动行政部门确认。

  第七条 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确定为我市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累计满10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原国务院主管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企业职工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由本人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本人向保管其档案的区县人才服务机构、职介服务机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企业职工提出书面申请后,由其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负责对其工作经历进行核实。情况属实的,由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企业为其申报初审。市属企业、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所属企业,报所属集团总公司初审,其他企业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初审。

  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企业(企业注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从事特殊工种经历进行核实后,由存档机构进行核查。情况属实的,在原从事特殊工种企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市直属存档机构存档人员由市直属存档机构进行初审,其他存档机构存档人员报参保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初审。

  第十条 企业或存档机构在为参保人员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应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见附件1)、《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2)、《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审核情况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3),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书面申请;

  (二)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本人档案及其他与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

  (四)公示报告、公示照片;

  (五)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各集团总公司和区县人力社保局对申报人员资格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集团总公司、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在《审核表》、《汇总表》、《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报市人力社保局复核。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十二条 市人力社保局对初审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在《审核表》、《汇总表》上盖章确认,并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原因,并将申报材料退回。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要以个人完整原始档案为审核依据,对于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其他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相关的原始资料和凭证,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查认定后,可以作为补充证明。

  第十四条 企业和存档机构要做好从事特殊工种职工(或存档人员)的档案管理,严格履行档案借阅手续,防止档案丢失及撤换档案材料。同时,企业还应加强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相关原始资料和凭证管理,确保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始性。

  第十五条 企业和个人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私刻公章、撤换档案材料和涂改、伪造职工档案的,一经发现,取消个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报资格。对于已违规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撤销退休审批决定,追回已领取的养老金。对于违规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据《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4号)、《关于加强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严厉打击社会保险欺诈犯罪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4号)的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各集团总公司、各存档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各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好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的申报工作,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职工或存档人员收取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

  第十七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年度工作结束后,各级审核部门应根据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将本年度资格审核材料整理归档。归档材料包括: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书、《审核表》、《汇总表》、《申报表》和申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的档案材料及原始凭证的复印件、公示报告、审核部门出具的初审、复核意见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采取定期申报方式,具体时间根据当年实际工作情况确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年度为当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第十九条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审核结论仅作为当年度参保人员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依据,基本养老金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2号)的有关规定计发。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21年3月31日废止。我市特殊工种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