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1日

  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我市各级政府、市属各职能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诉讼案件及行政复议案件(统称“行政案件”)的应诉工作(统称“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条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机关要求提出答复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答辩或答复,依法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 市法制局统一协调、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

  (一)统筹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应诉工作。

  (二)总结全市行政应诉工作情况,向市政府提出针对行政案件存在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指导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行政应诉工作。

  (四)市政府交办的其他行政应诉工作。

  第五条 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行政应诉具体工作。

  (一)依法出庭应诉或参加复议听证、调查。

  (二)及时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

  (三)拟写行政诉讼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

  (四)负责行政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

  (五)履行其他行政应诉责任。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将案件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条 应诉责任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

  1.市政府应市属部门或镇区请示而作出行政决定或批复引起的行政案件,以上报该请示的市属部门或镇区为应诉责任单位。

  2.以市政府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以具体承担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涉及多个单位的,相关单位为共同应诉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可视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为主要应诉责任单位主办案件。

  3.起诉市政府不作为的行政案件,以具体负责实施该项工作的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4.市政府因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应诉责任单位。

  5.以市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后当事人又提起诉讼的,原行政复议案件的应诉责任单位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责任单位。

  6.以市政府名义作出不动产登记发证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作为应诉责任单位。

  7.市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单位为应诉责任单位。

  (二)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应诉责任单位。

  (三)镇区在简政强镇事权改革下放事项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市属部门名义对外行使事权,实施行政管理职权引起的行政案件,根据《中山市市属部门与镇区事权调整若干规定(试行)》(中府〔2011〕122号),由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承担接收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答辩及出庭应诉等应诉责任,委托下放事项的市属部门对镇区应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

  第七条 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

  (一)市法制局在收到市政府行政案件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根据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原则,确定应诉责任单位。

  (二)市法制局向应诉责任单位发出转办通知,视案件具体情况分别按下列流程办理:

  1.由应诉责任单位先向市法制局报送代拟的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证据材料,由市法制局审核应诉材料并拟定应诉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材料。

  2.由应诉单位代拟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材料,连同拟定的应诉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向人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相关材料。

  (三)市政府作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行政案件,由市政府负责人或委托市法制局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应诉责任单位亦应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代理人出庭应诉。市政府因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而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责任单位应指派工作人员作为市政府的代理人出庭应诉,市法制局可采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另委托一名律师代理市政府出庭应诉。

  应诉责任单位应按转办通知的要求及时向市法制局报送代拟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以及据以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以及法律依据。因应诉责任单位不按照《行政诉讼法》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应诉责任,导致市政府因超期答辩而败诉的,由应诉责任单位承担败诉责任。

  第八条 以市属部门、镇区、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为被告或被申请人行政案件的应诉规程,按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应诉具体工作一般由应诉责任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未设立法制工作机构的,由该单位兼管法制工作的机构或由该单位相关业务工作机构承担。

  第十条 应诉责任单位接到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后,应立即交由具体承办行政应诉的工作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应诉责任单位应当在应诉通知书或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要求时间内,提交行政答辩状或行政复议答复书,提供据以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按照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准时出庭应诉或参加听证,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在庭审或听证过程中,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应尊重审判人员或听证主持人,遵守法庭纪律和听证纪律。

  第十三条 在诉讼或复议期间,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如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及时提请相关机关行政首长作出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撤销、变更或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一经作出,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复议机关或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人民法院组织调解,或者建议行政机关作出其他配合行为,以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必须履行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决定。对人民法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后,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结果报告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十六条 市属部门或镇区作为应诉责任单位办理的市政府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判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结案报告连同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报送市政府。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及理由。

  (二)人民法院审理或行政复议机关审查的主要过程。

  (三)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结果。

  (四)败诉原因分析及责任追究建议。

  (五)对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及建议。

  (六)提出相应的工作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市属部门或镇区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或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相关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应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将结案报告连同判决书、裁定书或行政复议决定书等报送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本机关行政案件数据及行政应诉情况报市法制局,作为本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依据。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市政府、部门或镇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应诉责任单位应将法院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情况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对各应诉责任单位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对因未按规定履行和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应诉工作职责造成过错导致行政案件败诉的,或者拒不履行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的,根据《广东省〈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于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生效之日起,或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任免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应诉工作,以及应诉责任单位按照本规则履行应诉职责的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规则》(中府〔2012〕76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