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根据《吉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市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工作。市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与认定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宣传与推介等日常工作。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与个人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科学技术奖项目包括:

  (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三)科学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项目。

  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授予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具有巨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应当授予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公民、组织。以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程度、核心技术所起作用及取得的效益为评价标准。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明奖应当授予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他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的;

  (二)具备创新成果的先进性和创造性,并具有授权发明专利的;

  (三)实施后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设技术开发、社会公益两类,分别授予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性研究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组织:

  (一)在组织实施产品、技术、工艺、设计、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等领域的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了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类);

  (二)在组织实施科学技术普及、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自然灾害检测与防治、医疗卫生、软科学等领域的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取得了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社会公益类)。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下列推荐人申报: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吉林高新区、吉林经开区、中新吉林食品区管委会科技主管部门;

  (二)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三)中、省直驻本市企事业单位;

  (四)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他组织。

  2个及以上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且完成单位不得超过5个。

  第十条 推荐人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对推荐书内容及相关附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科学技术奖: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科学技术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有争议的;

  (三)作为同一成果或相近成果已经获得国家、省(部)及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申报要求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按照学科(专业)领域聘请专家组成专业评委会(评审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行专业组评审,并提出拟授奖的科技成果建议名单;

  (三)拟授奖建议名单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拟授奖建议名单进行审议,提出授奖建议,并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对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实名举报、投诉,对于匿名举报、投诉的不予受理。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处理意见;当事人要求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奖励等级、数量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该奖项每2年评审一次,不设奖励等级,每次奖励不超过2人;如条件不符,奖项可空缺;

  (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不设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每次奖励不超过10项;

  (三)科学技术发明奖。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奖励等级,每年奖励一次;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3个奖励级别,每年奖励一次,其中特等奖每年不超过2项,如条件不符,该奖级可空缺。

  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特殊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科学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颁发证书和奖金;以上奖项所获奖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数。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由市政府确定和调整,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有关资料收入获奖人员本人档案,作为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和人员剽窃、侵夺他人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并退回奖金,2年内不得申报本级科学技术奖,不得向上级推荐科学技术奖。

  第十八条 推荐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13日发布的《吉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吉市政办发〔200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