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群众环境权益,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管理,提高环境执法效率,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举报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依据本办法获得相应奖励的权利。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人可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受理、核实和查处实行分级受理、分级核查和统一奖励的原则。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应急信访处统一管理全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建立健全受理、核实、查处、奖励相关制度和操作程序,督促检查举报内容的核实和查处工作,提出有奖举报建议,办理有奖举报事宜。

  各县(区)环保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负责举报内容的核实和查处工作。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工作。

  第二章 举报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举报工业企业下列环境违法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一)超过排放标准向大气和水体排放污染物的;

  (二)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三)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控设施,或者弄虚作假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法设置排污口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建设项目的;

  (五)设置暗管或者采取规避检查的方式偷排工业废水的;

  (六)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收集、贮存、利用、经营、处置危险废物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奖励。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的;

  (二)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三)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在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期内的;

  (四)匿名举报无法获得举报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

  (五)举报人自愿放弃获得奖励的。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要求

  第八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话、传真或者直接到环保部门反映等方式进行举报。

  第九条 举报人在举报时必须告知被举报单位的基本违法事实、发生地、发生时间、违法单位名称、地址等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必须采取实名举报,在举报时告知受理单位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核实举报内容。对环境违法事实不能短期消失或者需要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可报经领导同意,7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实工作。

  第十二条 具体办案部门在核实、调查结束后,应将核实和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核安应急信访处,核安应急信访处通过审核办案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后,将有关情况通报举报人并告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奖金申领程序和要求。提出奖励建议报分管局领导签署意见,由局长做出奖励审批决定。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十三条 根据举报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的,由市环境保护局对举报人给予表彰,并按罚款金额的千分之三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元。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反映情况属实,环境违法行为成立,但由于被举报的违法情节轻微,环境保护局予以行政纠正处理而未罚款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第十五条 多人先后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由其代表领取。

  第十六条 举报环境污染案件被查处后,违法单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可以继续举报,再次获得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同一单位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1次举报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举报的积极性,对举报有功人员,经本人自愿,可参加当年度的环保先进人物的评选,其举报业绩作为评选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奖励领取

  第十九条 受理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的环境保护局做出奖励决定后,电话告之举报人获奖情况和领取方式。

  第二十条 举报人自接到获奖电话之日起30日内,到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举报奖励作废。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在得到环保部门关于举报内容调查核实和查处情况通报后,自愿提出奖励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自愿提出举报奖励的申领、发放按以下程序办理:

  1、奖励申请。举报人持有效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环境保护局核安应急信访处填报《攀枝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申请表》(1份)。

  2、奖励审批。核安应急信访处在核实举报人身份基础上,提出奖励金额初步建议意见,报分管信访工作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交分管财务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并发放。

  第七章 保密和纪律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举报的受理遵循首问负责制,受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接受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处、向被举报单位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按照相关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2009年11月13日印发的《攀枝花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攀枝花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攀环发〔2009〕158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