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了一些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管理的新举措,在服务群众,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也出现了片面强调便民和服务,随意简化工作程序,降低工作要求等问题,给不法分子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和骗领居民身份证件造成了可乘之机。中央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做出重要批示,要求警惕敌对分子利用假证件从事破坏活动。为进一步严密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密出生登记。对公民申报出生登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查验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报材料真实、齐全、有效的予以办理。对于《出生医学证明》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别。对于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新生婴儿出生情况证明材料及其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二、健全佛教道教寺庙、宫观户口管理。县、市公安机关和公安派出所要指导、督促佛教道教寺庙、宫观建立集体户口簿,健全户口登记管理。对符合出家条件尚无正式户口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寺庙、宫观定员数额,查验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后,予以办理;僧人、道士本人不愿由原籍迁入的,应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对僧人、道士要求由原住寺庙、宫观迁往另一寺庙、宫观的,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双方寺庙、宫观所在地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对长期住寺庙、宫观的非出家工作人员和临时留宿人员,公安派出所要按规定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要健全户口核对制度,及时掌握寺庙、宫观人员变动情况。

  三、规范城市市区户口迁移程序。大中城市公安机关办理公民在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可按规定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条件具备的城市,可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户口迁入登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有关材料,核对人口信息,凡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办理。

  四、加强居民户口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居民户口簿年度生产计划,并加强对指定厂家生产环节的监管;对发放各地的空白居民户口簿,要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加强使用管理。各地公安机关对备存的空白居民户口簿,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严禁出卖牟利。

  五、严格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程序。对公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申请人本人实际情况与其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公民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派出所要严格审核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人口信息系统登载的内容是否一致,一致的,予以办理。制证中心(所)接到换领、补领制证信息后,要与制证信息历史数据库进行全面比对,尤其是要重点比对人像信息,发现有明显不一致的,不予制证,退回受理公安机关重新审查。

  六、严密居民身份证制作流程控制。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据职责权限,切实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制作流程的质量和安全控制。县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审核派出所报送的制证信息,确保质量。地市级公安机关要对制证信息质量进行全面检验,重点检验制证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登载信息的一致性。各制证中心(所)要做好居民身份证密钥和制证原材料(包括废证废料)的安全管理,落实登记、监销制度,严防流失。

  七、严厉打击伪造户口、居民身份证件违法犯罪活动。各地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出生医学证明等居民身份证件,骗领、冒用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发现的案件线索要及时查证,顺线深挖,坚决摧毁违法犯罪团伙,坚决遏制涉及户口、居民身份证件等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户口登记和居民身份证件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凡工作不认真、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假报户口、冒名顶替他人户口、骗领居民身份证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或者造成有关簿册、原材料流失的,要严肃倒查追究失职、渎职责任;凡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办理户口、身份证件以及出卖备存空白户口簿册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公安机关接此通知后,要迅速传达到公安派出所和各制证中心(所),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