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管理,保证依法行政,增加专利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透明度,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国发〔2014〕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公开有关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具体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4〕2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县(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公开本单位专利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以下简称“公开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案件必须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并做到及时、准确、客观。

  第四条 公开案件的内容包括: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公开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理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理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理措施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开的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公开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假冒专利行为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其他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假冒专利案件相关要求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对于假冒专利行为行政处罚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罚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对于认定侵权事实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因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要在处理决定变更或撤销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有关变更或撤销的信息。

  第六条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但是,经行政相对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行政相对人。

  公开的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相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因上述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应当写明理由并报上级机关批准。

  第七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要建立健全案件公开内部审核机制,分管局领导要把关,重大案件信息公开需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公开案件应填写《假冒专利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1)、《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信息公开表》(见附件2),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知识产权局。

  第九条 各县(区)知识产权局应建立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对档案实行分类管理,由立卷人整理成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分别存档。公开的案件需标注清晰,便于随时查阅。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及办理公开案件的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责令改正;滥用职权、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蚌埠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